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在金融圈和高净值人群中掀起不小的波澜。
这份编号为(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法律文书中,法院罕见地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资产,直接按“存款”性质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这已是内地第三起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法院并未沿用过往“先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的常规路径,而是直接将信托资产与银行存款归为同类财产执行,开创了行业首例。
事件源头可追溯至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前,崔亦某因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80万元,并需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退赔7012万余元。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财产查控。执行法官依托“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面筛查崔亦某名下财产,先后扣划其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8.13万元。
案件的真正转折点出现在对信托资产的处置环节。根据执行裁定书披露的信息,法院最终扣划了崔亦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这笔超4143万元的资产,成为本次执行中最核心的财产来源。
裁定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发行业震动。多位信托领域专业律师表示,法院将信托资产直接定性为“存款”并强制执行的做法,与《信托法》确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存在冲突。争议焦点集中在程序合法性上:若法院认定信托财产来源于违法所得或存在逃避债务情形,按常规应先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信托无效或撤销,而非跳过前置步骤直接执行。
事实上,这并非内地首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案例。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鲁1502执异84号案件中,非法行医者路某设立的家族信托就曾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案刑事判决书内容,公诉机关指控路某自2013年起,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累计收取费用1533.08万元。最终,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明确其违法所得为1533.08万元(含已冻结资金及孳息)。一审判决后,路某未提起上诉,法院随即对其名下家族信托产品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路某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涉案家族信托由路某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至2021年间设立,受托人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受益人包括路某本人、前妻及四名子女。为争取信托资产不被执行,路某提交了大量收入来源证明材料,试图证明两点:其一,家族信托设立前,其已有多元化收入渠道,初期投入信托的资金并非来自非法行医;其二,即便在非法行医期间,其仍有理财收益、房产交易差价等其他合法收入,因此信托设立及后续增资中,大部分资金为合法所得,仅小部分涉及违法所得。基于此,路某主张信托资产中应有部分属于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最终仍支持了强制执行。核心裁判理由有三(其中第三点尤为关键):其一,信托资金中部分来源于理财收益,但理财本金本身涉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同样应认定为非法;其二,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已发生混同,货币作为种类物无法区分具体来源,难以界定信托财产中哪些属于合法部分;其三,法院明确追缴违法所得可采取“原物追缴”与“价值追缴”两种方式。若生效判决要求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但因违法所得已无法查明下落,客观上无法执行原物时,可执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
判决书进一步阐明:“即便异议人主张的信托财产中包含部分合法财产,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具体下落,在此情况下,法院按同等价值执行其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异议人关于信托财产属合法财产不应追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简言之,若路某无法说明违法所得的具体去向,即便其家族信托资金中包含合法财产,法院仍可基于“价值追缴”原则,执行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本案中法院并未将信托财产视为独立于路某个人财产的特殊财产形态。尽管刑事判决仅认定路某违法所得为1500余万元,未直接认定信托财产为违法所得,也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信托无效或应予撤销,但法院仍选择直接强制执行信托资产。
这一系列案例传递出明确信号:在内地,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可能形同虚设。即便高净值人士精心设计信托架构,若前期规划不当或后期管理失当,仍可能面临资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此,设立家族信托时,务必委托专业信托顾问与律师,从架构设计到落地执行全程把控,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信托资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

尤其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若想实现家族资产的真正保护与风险隔离,“内地+离岸”双信托架构已成为必要选择。毕竟,当前内地信托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成熟的家族信托制度支撑,部分所谓的“家族信托”本质上与传统财产管理工具无异,与国际通行的信托架构相去甚远。
此次事件,不仅是个人风险的警示,更折射出内地家族信托行业的深层困境。对于高净值家庭来说,尽早布局海外资产配置与跨境风险隔离,也许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